1,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2,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3,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作为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4,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5,一级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大部份的一级只能局限于几个船公司有订舱权。6,一级货代有定舱权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7,货代挂和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和靠就没实力,明白的货主看重的是是不是合适自己的货代。8,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EIR,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也称为设备交接单,是进出港区时交接集装箱及其设备的凭证。山东出口货运代理费用
国际海运货运代理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作为货主办理有关海运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海运货运代理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中的一类。海运货运代理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形成、国际贸易运输领域的逐渐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发展起来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广、头绪多,使得任何一个承运人(船公司)或货主都很难亲自处理好运输业务中每一个环节的具体业务,很多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虽然花费一些酬金,但从代理提供的服务中可以得到补偿。从事国际海运货运代理业务的人都是经营运输业务多年,精通业务,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各种运输程序、手续和规章制度的人。他们与交通运输部门及贸易、银行、保险、海关、商检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而具有有利条件为委托人代办各种运输事项,甚至比委托人自己亲自去办理更为有利。海运货运代理还可将小票货物从不同的货主那里集中起来向班轮公司订舱,以争取优惠运价。集装箱运输可将同一装、卸港的不同托运人的小票货物拼装,享受包箱费率。陕西朗运货运代理仓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多种运输形式的发展,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也不断扩大,其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其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货运代理人不止可以作为代理人为委托人(货物利益方)代办货物报关、装卸、储存、保险等业务,还可以以本人身份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作为当事人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如我国1995年6月6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于6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1998年1月26日公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作为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贸易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在其发展过程,有些国家曾试图取消它,让货主与承运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减少中间环节,但都未成功,因为构成国际货运市场的货主、货代、船东(或其他运力)、船代四大主体,与港务码头、场、站、库等客体不能相混,兼营、交叉经营,会使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有责任做好船务单据的保管和分发工作,有关单据要及时寄送卸港。
货运代理的一般结算方式现在货运代理和客户一般的运费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如果是国外指定货代,那么一般这边只收你比如定舱,拖卡,报关等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他们压你核销单,就是说你要把费用给他们,他们才收关给你退核销单。做CNF就是FREIGHTPREPAID的,那么如果你做单票而且整箱(就是说没有连续性出货,1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没有后续单子出运),那么货代公司有以下2种做法:要么压核销单同前面的方法,要么做付款买单(就是说拿提单的时候,运费结清);国际海运货运代理已是一个世界性的行业,已渗透到各个角落,成为国际贸易运输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陕西朗运货运代理公司
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舱单数据信息。山东出口货运代理费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常见,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山东出口货运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