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运提单上,有个角色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它就是通知人。通常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信息部分有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需要填写,一般为Consignee和Notifyparty。有的船公司提单还会列有theFirstNotifyParty和theSecondNotifyParty。一、一般目的港客户,也就是真正的买家,信用证支付条件下,一般会是银行。Notifyparty指通知方,是指的是目的港客户的联系方,若是客户自己就可以填写为Sameasconsignee,否则一般会标示为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商或贸易商。二、货到目的港后,船公司会将到货信息首要时间通知通知方,以方便由通知人通知收货人提货,或者做其他处理。防止提货不及时,造成滞港滞箱费甚至巨额罚金。为防止通知不到,有时会有二个通知人。三、通知人被当做通知人时并不知情或者并未事先沟通好,导致到货通知不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里,从而造成提货延误和额外的费用产生。这就需要在确认提单时,通知方一栏也要格外注意,不可随意。四、有时我们会碰到Toorder提单。一般格式为‘Toorderofxxx’,需要‘xxx’的背书才能转让或者提货。通知人只起到通知收货人的作用,与背书无关。履行现场监卸任务,把好进口货物的质量关、数量关,同时必需配合港口的理货人员按票卸货理货、严禁混卸。甘肃货运代理一站式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单独的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四川海运货运代理咨询EIR,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也称为设备交接单,是进出港区时交接集装箱及其设备的凭证。
“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对所有的运输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国际货运代理”需要保证每个服务之间的衔接按照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完成,这样才能保证整体货物运输项目的成功。“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必然发展方向之一是需要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多则意味为利润点多并可以提高客户对国际货物运代理公司的依赖程度。顺着以上说明延伸第二个发展方向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必须加强自身IT研发能力,只有具备强大的IT能力才能把增值服务标准化,这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在经济运营成本和可靠运营构架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职责(1)按照代理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2)在办理代理工作中必须提供真实的情况及资料,如果有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提出索赔并撤销代理协议。(3)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在代理过程中得到的保密情报和重要资料。(4)代理应如实向委托人收账。2.国际货运代理应对自己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3.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即可向货运代理人提出索赔。4.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时,其责任从接受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定的地点也视为完成并已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5.委托方应支付给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以及为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委托方在提货之前必须全部予以付清,方能取得提货权。否则货运代理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并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弥补应收取的费用。重点货物,如钢材、机械零件、橡胶,要专人掌握,避免错乱。
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报关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货主订舱必须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接了货主的单,目的还是要通过货代做;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无船承运人与一级货代本质也是一样的,前者是交通部核准的,后者是外经贸核准的,前着可开海运发票,后者只能用代理发票。二者都可以开美金发票。无船与一代二块牌子可以同时有一个公司所有;选择货代主要看服务,同时也希望价格合理甚至优惠的,价廉物美。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舱单数据信息.货运代理价格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甘肃货运代理一站式
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常见,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甘肃货运代理一站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