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江苏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皋综合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一般认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为民事合同。
刘军胜认为,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款,如对劳务派遣使用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做解释说明。例如,作为劳务派遣工的列车员到底属于那种性质,需要在实施细则上限制一下,不能所有的用工都劳务派遣;用工不超过几个月或者几年叫做临时性;必须是主业范围之外的才叫辅助性。记者获悉,起草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对“三性岗位”界定的一种方案是:临时性岗是存续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工作岗位。这与劳务派遣合同至少签订两年的规定刚好衔接。对辅助型岗位的解释是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或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确定。
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里的“跨地区”,是指跨不同法定比较低标准的地区。《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云南这些工人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公司**干活,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劳务派遣”这种玩名称的把戏,是种严重剥夺劳动者权益和尊严的“创造”,这样的恶行泛滥成灾,显然是因为相关法规缺乏执行力。随着劳动力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渐向“卖方市场”转化,劳动者的**意识会进一步觉醒。而那些漠视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用工单位,也终将因短视而受到惩罚。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如皋综合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江苏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江苏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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