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来自国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经开始起草2年半的《劳务派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难产,不得已之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欲将《条例》降级为《劳务派遣办法》出台。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更长,难度更大,而国内劳务派遣市场亟待规范,“制定办法出台的可行性可能会大一点”。正在制定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属于人社部部颁办法,相当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实施细则,用来规范目前劳务派遣中的模糊地带,在无其他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前,属于**性政策。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江苏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优势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南通哪些劳务派遣服务24小时服务《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一)案件详情2010年年底,xx超市女工案引起了社会对劳务派遣的再度关注。据《新世纪》《中国日报》等媒体报道,2008年3月1日,盛某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方庄xx上班,成为了卖场内的一名销售女工。由于xx大多数的销售人员是由供应商“派驻”,盛某的身份是供应商x莱日化(威x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莱日化)的销售人员。但销售女工实际上接受超市的管理,包括推销x露士产品(这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理货、打扫卫生;其工作时间由xx统一安排、管理,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xx超市还可以对她进行处罚。
(三)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份关系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的单位,以及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限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这里的“跨地区”,是指跨不同法定标准的地区。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却是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如东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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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的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各国劳动法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单独或连带承担一般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义务。(三)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江苏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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