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江苏参考劳务派遣服务要求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确认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如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由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3、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如东参考劳务派遣服务优势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于来自国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经开始起草2年半的《劳务派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难产,不得已之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欲将《条例》降级为《劳务派遣办法》出台。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更长,难度更大,而国内劳务派遣市场亟待规范,“制定办法出台的可行性可能会大一点”。正在制定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属于人社部部颁办法,相当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实施细则,用来规范目前劳务派遣中的模糊地带,在无其他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前,属于**性政策。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各国劳动法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单独或连带承担一般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义务。
此外,劳务派遣工人利益受损,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需要连带负有责任。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如何处罚,具体数额仍待斟酌。一位接近人社部人士告诉记者,《劳务派遣办法》出台后,针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可能就伤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维护用人单位的现有利益,就可能使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持续受到影响,这种伤害可能长期无法纠正。上述人士表示,既不能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也不能使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受到影响,考虑到平衡与过渡期,需要审慎出台这样一个政策。 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南通一站式劳务派遣服务电话多少
《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江苏参考劳务派遣服务要求
(三)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份关系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的单位,以及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限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江苏参考劳务派遣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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