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如东哪些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认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为民事合同。但事实上,劳务派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受到劳动法的特别限制,性质应为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之外的一种特别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而收取服务费尽管具有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但与商品买卖等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该协议不能完全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而要受到劳动法的诸多限制。如东哪些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28条规定了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第25条规定了豁免适用的范围:“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倪小庭算了一笔账:1000万在册职工和3000万在册职工相比,如果企业为一个员工一年少支出1万元工资,一年则少支出2000亿元。大量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给央企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因此央企和国企成为了这次《条例》出台的**强反对者。此外大型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受益者,也成为《条例》出台的阻力。劳务派遣用工泛滥,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包括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今年都围绕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做过专题调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由于来自国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经开始起草2年半的《劳务派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难产,不得已之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欲将《条例》降级为《劳务派遣办法》出台。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更长,难度更大,而国内劳务派遣市场亟待规范,“制定办法出台的可行性可能会大一点”。正在制定中的《劳务派遣办法》,属于人社部部颁办法,相当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实施细则,用来规范目前劳务派遣中的模糊地带,在无其他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前,属于**性政策。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海门区本地劳务派遣服务要求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如东哪些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此外,劳务派遣工人利益受损,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需要连带负有责任。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如何处罚,具体数额仍待斟酌。一位接近人社部人士告诉记者,《劳务派遣办法》出台后,针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可能就伤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维护用人单位的现有利益,就可能使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持续受到影响,这种伤害可能长期无法纠正。上述人士表示,既不能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也不能使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受到影响,考虑到平衡与过渡期,需要审慎出台这样一个政策。 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如东哪些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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