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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如皋品牌劳务派遣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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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至18日,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在辽宁进行执法检查。在***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就提出建议,要求抓紧制定劳务派遣方面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合同法》平稳实施,正是基于此,人社部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着手制定《条例》。但是,2年半过去了,《条例》陷入难产。界定“三性岗位”“比如中国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工有几十万人,如果要求它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它肯定要减少用工,就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就业压力,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不一定是有利的。”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如是说。南通综合劳务派遣服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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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份关系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的单位,以及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限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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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2010年年底,xx超市女工案引起了社会对劳务派遣的再度关注。据《新世纪》《中国日报》等媒体报道,2008年3月1日,盛某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方庄xx上班,成为了卖场内的一名销售女工。由于xx大多数的销售人员是由供应商“派驻”,盛某的身份是供应商x莱日化(威x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莱日化)的销售人员。但销售女工实际上接受超市的管理,包括推销x露士产品(这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理货、打扫卫生;其工作时间由xx统一安排、管理,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xx超市还可以对她进行处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南通信息化劳务派遣服务联系人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如皋品牌劳务派遣服务平台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规制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即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如皋品牌劳务派遣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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