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从业人员。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账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所有人员。基本要求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公司目前也会招聘不同板块的人才。什么是代理记账共同合作
十一至二十九条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什么是代理记账共同合作苏州亿德企业顾问公司是一个企业孵化中心。
一般,代理记账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供参考):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现在三证合一》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3.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银行对账单等)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账联)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
***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财政部门确定。很多企业都会找他们合作的。
(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级以下人民**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财政部门。在全国也有多家分公司的。什么是代理记账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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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什么是代理记账共同合作
苏州亿德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先进的发展理念,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要求自己,不断创新,时刻准备着迎接更多挑战的活力公司,在江苏省等地区的商务服务中汇聚了大量的人脉以及**,在业界也收获了很多良好的评价,这些都源自于自身的努力和大家共同进步的结果,这些评价对我们而言是比较好的前进动力,也促使我们在以后的道路上保持奋发图强、一往无前的进取创新精神,努力把公司发展战略推向一个新高度,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之下,全力拼搏将共同苏州亿德企业顾问供应和您一起携手走向更好的未来,创造更有价值的产品,我们将以更好的状态,更认真的态度,更饱满的精力去创造,去拼搏,去努力,让我们一起更好更快的成长!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