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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无效婚姻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

新增“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在将其修改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不再是结婚的障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这也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的权利。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聘请律师一般是怎么收费的?浙江医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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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这种属于没有诚信的委托人,其实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代理合同的真正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制定的代理合同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都不可能对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这一严重违约行为不闻不问,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薄公堂,其结果而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宁波离婚律师找哪位比较好?有推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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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条款,第三人可分别基于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主张其权利。就合同请求权而言,应根据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债务承担或履行承担。若合同主体明确了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该条款属于债务承担;若合同主体*就合同的履行方式予以约定,则应认定为履行承担。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探究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仍不可确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履行承担。就侵权请求权而言,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基于确定性原则,因故意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过失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根据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予以区分:当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非直接关系时,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当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无区隔时,则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确定。

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一般情况下,借条就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的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

(2)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了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

(3)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或者是转账的凭证等;

(4)找当时在场的人作证。

借钱到期不还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即有权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1)一般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2)如果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不过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相加不超过24%的年利率。

事先未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不能请求违约金,但因对方借钱逾期不还可以请求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不超过24%的年利率。 什么叫做兼职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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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79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1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规定也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镇海区医疗律师咨询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浙江医疗律师咨询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有举证质证的环节,那么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了解争议的事实。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部门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浙江医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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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经济纠纷律师网 2024-10-15

法学硕士,英语六级,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具备多学科专业背景,客座法学教师,20年职业生涯、得天独厚的个人魔力打造独特执业风格:爱岗敬业、专业专注、正直真诚。陈律师的执业理念:专业过硬,作风优良,德才兼备,案件不论大小,尽职尽责,问心无愧。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陈律师的执业理念是: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实际问题,且致力于提供充盈温润的思想启迪,探讨自我思维改良模式,不断习得自我更新的能力,增强个体自修自省力,追寻问题源头,探索有益个体幸福的思想行为模式,有破有立,与当事人在探讨问题、解决问题中实现持续成长。他对待客户始终保持耐心和细致。宁海经济纠纷律师网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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