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在购买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时,有时也会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转让内容。这种设备买卖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单纯的设备买卖,即不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的买卖属于普通商品贸易,不是技术贸易。合作生产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基本的技术贸易方式,实际上它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产目的之上的许可贸易和技术服务咨询而已。这种技术贸易的目的与单纯的技术贸易不同,它是为各方的合作生产服务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四川节能技术转让设备
技术转让费是技术商品的价格。一般实行市场调节,并由供求双方商议收费标准。可以一次总算,亦可以按该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用其他双方认可的办法计算。该项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如数额较大,则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2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有技术转让费收入的企业,年技术转让净收入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要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并征收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四川节能技术转让设备根据转让技术的权利化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技术转让又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专门知识迅速地应用于物质生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现对技术转让作如下规定:技术转让费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计算。经技术转让有关各方协商议定,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技术所有权的一方授予另一方一项技术使用权。
技术转让的权益:执行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应用外,完成单位还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单位;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根据本单位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单位;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建议并积极促其完成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较为优厚的奖励。对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项转让技术的有功人员,应当比照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是实现我国技术的重要途径。四川节能技术转让设备
技术转让作为国内制造中的一种新型产品、它主要是采用一种工艺或提供服务系统知识的技术。四川节能技术转让设备
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全体人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销;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体人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全体人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体人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川节能技术转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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