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首先应把握好标准品(对照品)的来源,要使用国家认可的标准品(对照品),并按要求对其进行正确性验证;第二对工作对标准品(对照品)、开封过的标准品(对照品)、标准品(对照品)贮备液的贮存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验证,并作出明确的文件规定,同时作好各项记录;第三应按要求做好标准品(对照品)账目管理、领用登记,并在规定条件下贮存。第四要转变观念,认清费用价值曲线,避免因小失大,影响产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第五建议标准品、对照品的提供单位要提供每一标准品、对照品使用说明书,并明确使用期限及贮存条件。必须作好配制标准溶液的原始记录的登记,标准溶液标签填写完整。1003318-67-9
标准物质的特征包括:(1)材质均匀是标准物质的首要条件。制备好的样品首先要经过均匀性检验。只有均匀性检验合格,才能进入定值阶段。并给出确保样品均匀的较小取样量。(2)定值准确、可靠是标准物质较主要的特征。(3)经过高水平的分析工作者在**性实验室进行的测定,数据经过统计处理,确定其量值及准确度,此值称为“标准值”,要标注在标准物质证书上。(3)性能稳定。在制备标准物质时,应进行标准物质稳定性考查。由于贮存、运送或使用不当,都会影响其稳定性。生产供应者应提供该种标准物质使用的有效期限。在发布后,应不断追踪核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布停用通告或重新定值。147411-69-6注意试剂水的纯度要符合要求,避免带人杂质。
标准品:但在新药研究中,普遍存在对照品(标准品)的应用超前于中检所制备和标定的情况,鉴于新药研究的连续性以及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涉及量值溯源、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其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与药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乃至药理毒理学研究中剂量的确定等临床前基础研究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药品对照品(标准品)的研究(制备与标定)也是药品审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申报生产品种,如中检所尚无供应,可参照2中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但申请人在标准试行期间应与中检所接洽并完成的标定事宜。
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1)标准溶液的制备和标定、使用管理,由检验室设专人负责。2)标准溶液的制备必须严格按GB/T601-2002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规定进行,专人配制和标定,且不得少于两人,标定时应详细记录标定过程。3)标准溶液实行标志管理,制备好的标准溶液应在标签上注明名称、浓度、基准物质名称、配制人、配制日期、标定人、标定日期、保存时间,并合理放置,由专人妥善保管。4)标准溶液的配制人和标定人要填写“标准溶液的制备与标定原始记录”。配制好的标准溶液由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5)标准溶液在检验室内应单独放置,并保证室内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标定好的标准溶液在常温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期限的标准溶液由配制人员重新标定,作好相应的记录和标签。6)检验人员使用标准溶液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室主任反映,做好相应处理。一些研发单位虽然在使用对照品时选择相应的活性物质。
来源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中国用于药品成品检验的标准品(对照品)来源有:一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标准品(对照品);二是其他国家的标准品(对照品);三是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标定,并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标准品(对照品)。而我们却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药品生产企业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使用精制过的原料药或“工作标准品(对照品)”。“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是指在本实验室用标准品(对照品)标定过的已知含量的,作为标准品(对照品)用的原料药。工作标准品(对照品)要求按标准品(对照品)进行管理,代替标准品(对照品)用于成品检验。对于配制成溶液的标准品除非产品标签指明放入冰箱冷藏或冷冻。1003318-67-9
有的研发单位自行制备的对照品,未进行对照品稳定性考察。1003318-67-9
标准溶液与基准物质:标准溶液:已知准确浓度的溶液,在各种滴定分析方法中都要用到标准溶液,可根据溶质的性质、特点,按不同方法配置,配制方法有直接配置法和间接配置法。基准物质:能用来配制标准溶液或测定标准溶液浓度的物质。应具备如下条件:1、组成恒定并与化学式相符,若含结晶水,其结晶水的实际含量也应与化学式严格相符。2、纯度足够高(达99.9%以上),杂质含量应低于分析方法允许的误差限。3、性质稳定,不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和二氧化碳,不分解,不易被空气氧化。4、有较大的摩尔质量,以减少称量时的相对误差。5、试剂参加滴定反应时,应严格按反应式定量进行,没有副反应。100331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