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品:但在新药研究中,普遍存在对照品(标准品)的应用超前于中检所制备和标定的情况,鉴于新药研究的连续性以及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涉及量值溯源、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其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与药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乃至药理毒理学研究中剂量的确定等临床前基础研究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药品对照品(标准品)的研究(制备与标定)也是药品审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申报生产品种,如中检所尚无供应,可参照2中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但申请人在标准试行期间应与中检所接洽并完成的标定事宜。校准品:一般可与配合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单独申请注册。478529-53-2
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标准物质”,“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122168-40-5在药品检验中,它是确定药品真伪优劣的对照,是控制药品质量必不可少的工具。
标准物质与其他计量标准相比,有如下特点:(1)标准物质所保存或重现的量值光与物质的性质有关,与物质的数量和形式无关。这是标准物质与实物量具(如,砝码、标准电阻等)的区别所在。(2)种类多。物质的多样性和化学测量过程的基体效应决定了标准物质的多样性。(3)实用性强。标准物质有良好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使用者可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应用,便于估计实际测量条件下的不确定度。(4)适用性广。任何一种标准物质均可用于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评价测量方法的准确度,用于测量过程的质量保证,分析检测实验室计量认证、计量仲裁等。(5)重现性好,易重复制备。
注意事项:自配制的标准溶液作为工作标准溶液的,一般用于日常检验分析,不用于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检测结果。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质不会失效。有机溶液的标准物质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标准溶液与塑料胶木瓶盖直接接触。对使用量较大的自配的标准贮备原液,必要时与有证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避免发生化学变化,以确保自配标准溶液量值的准确性。标定时间常1.000mol/L及以上浓度贮备液,应每2a标定1次;0.5000mol/L浓度贮备液,应每1a标定1次;0.1000mol/L浓度贮备液,应每6个月标定1次;低于0.1000mol/L浓度的应用液,应每3个月标定1次。对于标准品:根据项目的不同,选用相应的试剂盒或金标准方法等。
标准溶液与基准物质:标准溶液:已知准确浓度的溶液,在各种滴定分析方法中都要用到标准溶液,可根据溶质的性质、特点,按不同方法配置,配制方法有直接配置法和间接配置法。基准物质:能用来配制标准溶液或测定标准溶液浓度的物质。应具备如下条件:1、组成恒定并与化学式相符,若含结晶水,其结晶水的实际含量也应与化学式严格相符。2、纯度足够高(达99.9%以上),杂质含量应低于分析方法允许的误差限。3、性质稳定,不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和二氧化碳,不分解,不易被空气氧化。4、有较大的摩尔质量,以减少称量时的相对误差。5、试剂参加滴定反应时,应严格按反应式定量进行,没有副反应。不同的标准品应根据其理化性质、贮存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环境和条件。10061-01-5
标准品:国家参考品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制备、标定。478529-53-2
自行配制的标准溶液必须具备几个基本要求:1.配制所用的器皿用具,必须根据所测项目要求,分类对器皿进行洁净的处理,且符合特定洁净的要求,保证所配的标准溶液无污染,对检测不产生不良影响。2.应采用洁净的很好硬玻璃容量瓶作较终体积的容器。3.根据所配标准溶液对盛放容器的要求,必须选用适当质料的洁净器皿存放标准溶液,并按规定要求(如避光、通风、阴凉、冷藏等条件)放置配制好的标准溶液。4.必须作好配制标准溶液的原始记录的登记,标准溶液标签填写完整(如标准溶液名称、浓度mg/ml或mol/ml,配制人,配制日期、有效期等),并将标签贴在试剂瓶上。47852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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