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是指以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律师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
查看详细 >>律师起源于公元前2、3世纪的罗马时代。当时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正处于演变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制定了各种法律,其中一种叫做“保护人制度”,就是为被保护人保护法律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为了学习和运用这些法律,社会上有很多“保护人”,可以和行政法官交流,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见。也可以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代替人民参与诉讼。因...
查看详细 >>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和未来,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责任感。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我们每个律师每年做一两个穷人的案子,少收或不收律师费,靠人民的赞誉赢得社会的尊重和地位,不是比卑微地乞讨更好吗?还有我们属于哪里的问题。一个人一旦选择做律师,就一定要做一辈子律师吗?这个问题值得认真考虑。在西方发达国家,有那么多律师选择当法官或者从政,并且取得...
查看详细 >>很多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律师。他们总是把律师和宝马车、豪华别墅、名人联系在一起,认为律师是一个体面高尚的职业。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做律师的成本。律师这个职业是多方面的。律师的职业角色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他们吃饭不规律,作息不正常,还要面对家庭的责任。每天在外工作,脑子不断运转,身心极度疲惫,身体严重透支,冤屈无处伸冤,抱怨无处申诉。因此,律...
查看详细 >>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这种属于没有诚信的委托人,其实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一种职...
查看详细 >>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这种属于没有诚信的委托人,其实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一种职...
查看详细 >>宁波离婚律师-无效婚姻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新增“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在将其修改...
查看详细 >>如果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找错或者找错却保持沉默,那么,不仅是律师的失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增加了司法误判的风险。随着当前法治的发展,司法公正的能力和素质都在不断提高。然而,进步是无穷的。应当看到,仍然存在一些必须重视和改进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不足就是其中之一。国家颁布了多部法律,各司法机关制定了多项规定和意见,明确肯定辩护...
查看详细 >>律师对所有委托人一视同仁,除了穷人因为请不起律师而不愿意请律师。但是我们的律师也会根据国家的要求或者自发的提供一些法律援助。如果一个人致力于法律职业,他的目标必须是维护正义,然后才考虑他的生计。律师接手一个案子,很难说他是否还属于自己。更大程度上是属于全社会的。在世界范围内,律师接触和服务的客户大多集中在权贵、富人和中产阶级。很少有律师愿...
查看详细 >>律师的主要成本是知识和时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金钱,时间就是金钱。不付费的法律咨询的逻辑是不花钱就能得到东西,这在常识上讲不通。你觉得有几个律师能毫无保留耐心的回答你的问题?以我们多年的实践经验,很多当事人因为诉讼时效、预定期限、随意制定“诉讼方案”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时间是律师很重要的成本。无论如何都要花很多时间去搜索资料然后...
查看详细 >>律师服务的价值并不总是用金钱来衡量。“自古以来,有才华的律师总是被出资额高的人所聘请”。律师用自己的知识为委托人指明方向,即使不提出任何建议和措施,但至少让委托人的内心平静,这难道不是律师的价值吗?律师的基本功分为三个方面:思维是内功,语言是外功,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至于律师的职业道德,除了对当事人和法...
查看详细 >>宁波离婚律师: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79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1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
查看详细 >>